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裝飾公司勞務合同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裝飾公司勞務合同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雙方經過協商,可以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勞務合同是作為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就有關提供和使用勞動力問題而訂立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
任何一家公司和勞動者必須簽勞動合同,因為這是有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如果公司不簽或者沒有事先跟你說明并沒有經過你同意的話簽勞務合同的話,屬于違法行為那么勞動者有權拒絕簽署如果簽了也可以自己保存一份以便以后公司犯規自己維權所用。
勞務合同,如果在合同期內,與用工單位發生了勞動爭議或勞動糾紛,經協商解決不成,也可以到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去申請勞動仲裁的。
這是因為,勞動仲裁本身就是為了協調雙方矛盾,維護相關勞動合同法律的有效實施的,所以,只要雙方有了勞動爭議,就是要介入處理,以保護雙方應有的合法權益。
一般來說,在我國一般因為招投標的問題,為保證工程總承包商的唯一性,在拆分工程總承包合同時,雙方一般會簽訂總體框架性的“橋接協議”。于是在有“橋接協議”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總體合同關系一般仍認定為工程總承包,而如果沒有,那么不同的合同之間應做區別對待。
而針對工程總承包合同,它到底是承攬合同還是建設工程合同也存在不少爭議,一般而言,我們還是更多的認為工程總承包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
而一旦認為工程總承包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那么在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攬項目后再進行分包就需要特別注意,雖然可以分包,但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其余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如果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無相關約定,且未能得到建設單位的書面確認,那么分包就會存在違法風險。
這樣操作,的確不符合法律規定,存在風險隱患。
1、公司直接招用勞動者,應簽訂勞動合同。貴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務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2、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將公積金、社保金等國家明文規定應按規定基數繳納的費用一同計算在月薪中,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求職者本身的利益,同時也侵害了社會統籌這一公共利益。一旦日后發生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還將面臨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建議貴公司調整薪酬結構,依法辦理用人手續。以上意見和建議,僅供參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裝飾公司勞務合同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裝飾公司勞務合同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